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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许某某离婚一案的调解书
来源:张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1
浏览量:26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09 )武侯民初字第 4457 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珍,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某于1978 年相识并恋爱,1985 年 8月登记结婚, 1987 年 10 月生育一子许小某。双方共同财产有登记在被告许某某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 56平方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

二、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的房屋归被告许某某所有,被告许某某于 2010年 7 月 12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 16. 5 万元;如被告许某某未能在 2010 年 7 月 12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 16. 5 万元,则该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原告张某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后一个月内支付被告许某某 16. 5 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 260 元,减半收取 130 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芳


备注:涉及当事人的信息,已进行模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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