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珍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系精神病人)离婚一案
来源:张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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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 武侯民初字第 4935 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指定监护人李某某。

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1997年相识,1998年7月在成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常年分居,聚少离多,故原告王某某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 、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依法分割;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登记于原告王某某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王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李某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李某名下;

三、被告李某于 2014 年 1 月 4 日之前一次性补偿原告王某某20 000 元(由被告李某的监护人李某某代为支付该款);

四、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 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毅

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邵丽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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