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珍律师亲办案例
韩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张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1
浏览量:516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 )大邑民初字第 966 号

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

本院于 2012 年 12 月 12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 2013 年 1 月 10 日依法由审判员魏屹 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珍,被 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 年 12 月 22 日原告(甲方 ) 与被告(乙 方 )经协商达成《借款协议书》一份,其内容为 :一、 原告出 借100 万元给付被告,被告将该款用于修建其"家具生产厂房"。甲方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出借 30 万元; 2、乙方修建的厂房主体工程完工时 ,甲方出借给乙方 20 万元; 二、工程竣工后,甲方再出借给乙方流动资金 50 万元;二、乙方自愿以修建的上述家具生产厂房作为还款保证。三、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修建的厂房竣工后出租给甲方使用,租赁期限为六年,六年租金共计100万元。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都按借款总金额100万元的 15%支付对方违约金。同日原、被告经四川省大邑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此后被告分五次共计收到原告出借的1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款条,被告已将借款用于厂房建设。2012 年 2 月 29 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再次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书》一份,其内容为:一、甲方在签订修建厂房合同中借款1000000元给乙方,为了保证甲方的合法权益,资金不受到损失,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之日,乙方退还给甲方现金 500000 元,并支付甲方违约金 100000 元,并同尾款 500000元,一起共计 600000 元,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一次性付清甲方,逾期未还,甲方将从法律手段参照借款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条款三倍追还等约定,双方均在该协议上签名。当日被告偿还原告本金 500000 元。还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偿还原告的借款500000元及承担违约金 100000元的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600000元; 2 、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 450000元。 3、诉讼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辩称: 被告与原告原系租赁合同关系及借贷关系。被告借用的原告1000000 元已用于修建厂房。2012 年 2 月 29 日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已对双方的原租赁合同进行了解除,被告已归还原告本金 500000 元。由于被告出现经营困难,才无法按照

双方约定的时间偿还原告余款 500000 元及承担违约金 100000 元。原、被告在签订《补充协议》第一款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按照三倍承担违约金的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同时被告同意分期分批偿还原告借款 500000元及承担违约金 20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韩某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承担违约250000 元,共计 750000 。被告王某某分别于 2013 1 31 日前给付原告韩某某 100000 ; 2013 2 28 日前给付原告韩某某 200000 ; 2013 3 31 日前给付原告韩某某300000 ; 2013 4 30 前给付原告韩某某 150000 元。

二、原告韩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7125 元,由原、被告各负担 3562.5 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魏屹

二0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梁

以上内容由张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珍律师咨询。
张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853好评数3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成都市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15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珍
  • 执业律所:
    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73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
  • 地  址:
    成都市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15层